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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

5年前 ( 2019-08-30 ) 640 0条评论

提到家庭暴力,很多人眼里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场景:一个男人眼睛猩红、表情狰狞地殴打一个不敢还手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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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哪些行为才算家庭暴力

很多人还是搞不清楚


据陕西省司法厅消息,9月17日,省司法厅将就《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召开立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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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六章50条。其中,第一章第三条里,对家庭暴力的解释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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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反家暴纳入婚前教育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在家庭暴力预防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反家暴心理健康咨询、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村(居)民委员会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建立社区家庭暴力重点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还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推动村、社区开展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内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家庭矛盾和纠纷。

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帮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同时,和医疗机构一样,保留相关证据。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办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包括: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其他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临时庇护场所应当配备基本的安保措施。同时,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借助社会资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违反人身保护令或被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办法》对人身保护令也进行了规范。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故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时,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其实很多人对家暴的定义和范围都不清楚,比如说,对方打人,你还手伤了他,这就是家暴;妻子对丈夫不满,又掐又踢也算家暴;父母打小孩是家暴,子女骂老人也是家暴……


反家暴经常会出现不报案、无法处理,就是因为这些认识上的误区,让很多人把家暴行为与普通矛盾混为一谈。


家暴不仅是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对家庭秩序的破坏,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暴,首先就是要搞清楚什么是家暴,“经常性谩骂也属家暴”只是其中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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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谩骂也属家暴

您怎么看待呢?

对于家暴行为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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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 网址:http://www.sxcps.org.cn/post/182.html发布于 5年前 ( 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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